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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2021-04-25 16: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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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創新財政支出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快政府采購改革的意見》(魯政辦字〔2016〕207號)、省財政廳、民政廳、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購〔2015〕11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的通知》(魯財債〔2017〕19號)、省財政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財購〔2017〕1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托方式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購〔2017〕6號)、省財政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購〔2017〕7號)、省財政廳、民政廳《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意見》(魯財購〔2017〕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強化績效理念,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相銜接,推進政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政府購買服務體制機制。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機構編制、民政、工商、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政府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自身履職所需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七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應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活動。

第三章  承接主體

第八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公益三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于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第九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成立未滿3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等具體需求確定。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相結合。購買主體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符合購買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名錄內的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務事項。

第四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根據政府職能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屬于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以及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嚴禁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 財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建立工作。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實行分級管理、分部門編制,各部門負責會同本級財政、機構編制部門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鄉鎮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由縣級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各部門要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堅持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將應當由政府舉辦并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納入部門目錄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財政預算已經安排資金的項目;

(二)法律法規或市委市政府明確的公共服務重點支出領域或項目;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本部門急需且同級財政具有相應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各部門按照規定分別提出本部門的目錄建議,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聯合印發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未經同級財政、機構編制部門同意,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部門目錄。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事項外,下列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蒲泻图夹g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技術服務、后勤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九條  凡納入指導目錄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列入部門目錄的事項,不得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其部門目錄編制管理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科學設定購買需求,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會同財政部門建立科學的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和項目定價體系,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應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進行編報。

財政部門在批復部門預算時,同步批復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年度預算執行中遇有調整和追加部門預算時,涉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同時調整和追加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購買主體及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方案(計劃),明確項目基本情況、組織形式、購買方式、購買時間、績效目標等具體內容,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列入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現由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其相關支出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并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部門本級機關管理。主管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管理要求,編制相應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六章  購買程序和承接主體確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結合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購買主體購買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八條  購買主體購買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服務項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由部門自行購買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條件下,購買主體按照規定程序,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交由特定的承接主體承擔的購買方式。

競爭性評審,是指購買主體對具備有效競爭條件的服務項目,通過評審小組對意向承接主體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承接主體的購買方式。

第二十九條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最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區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

第三十條  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其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采用直接委托的形式購買并實行合同化管理。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通過定向委托的方式實施。已經采用競爭性購買方式的,應當繼續實行。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購買需求。重大服務項目的購買需求,購買主體應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公示向社會公眾征詢意見。對于社會關注度高、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務項目,其購買需求應根據有關規定或視需要召開聽證會,征詢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按照購買文件及協商確定的事項,及時簽訂書面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服務要求或標準、服務期限、數量、質量、成交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在以后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與當年項目預算合并,按照一買多年的需求組織購買活動,并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承接主體不得將合同轉包。經購買主體同意或在購買文件中明確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體就購買項目和分包項目向購買主體負責,分包項目的承接主體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p>

第三十四條  對承接主體履約時出現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購買主體可按合同約定終止合同。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加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服務項目實施進度。

承接主體實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標準等及時組織對承接主體履約情況的檢查驗收,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款項。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規定。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

第三十七條  購買主體、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項目文件。項目文件包括競爭性評審文件、定向委托文件、響應文件、購買活動記錄、公告材料、合同文本、驗收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加強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體現項目特點和要求的績效指標體系,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開展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績效。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納入預算績效管理范圍,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工作。對重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財政部門可進行績效再評價。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應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

第四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應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重點對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使用、服務質量以及公開透明程度等進行綜合、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預算公開及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公開下列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

(一)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指導性目錄、部門目錄;

(三)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績效目標、指標及評價結果;

(四) 政府采購規定應當公開的相關信息;

(五) 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應當由購買主體在其門戶網站上公開,并同時在政府采購網(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上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購買主體應當結合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建設運行,切實加強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及資金統計等工作。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全過程監督檢查機制,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嚴禁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發現承接主體偏離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標的行為,應當及時要求承接主體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直至項目回復正常實施。

第四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配合社會組織、企業等服務供應機構的登記管理部門,建立服務供應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并將其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八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本縣市區、本部門(或分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煙臺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

劉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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